依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则,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一切。但是,业内人士指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含糊不清,存在彻底产权与不彻底产权之分。商品房具有彻底产权,即购房者具有运用权、处置权和获益权三权合一;而经济适用房个人只要运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获益权,归于不彻底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制作,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宅。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色。经济性指房子价格相对商场行情报价适中,合适中低收入家庭的担负才能;适用性指房子的修建规范不能减少和下降,要到达必定的运用作用。
假如土地运用权到期,能够在到期前一年向国家请求土地运用权续期,但最长不超越30年。土地运用权续期期满后,国家会回收土地,但会给予必定的物质补偿,补偿方法按照拆迁补偿的方法履行。经济适用房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依据《物权法》,土地运用期届满前一年,运用权人能够向国家请求土地运用权续期,但最长不超越30年。假如期满后国家要回收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方法按照拆迁补偿方法履行,即无论如何都会有必定的物资保证。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问题存在必定的含糊性,但按照国家政策规则,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一切。土地运用权到期后,能请求续期并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为低收入人群处理住宅问题的政策性组织,具有极端严重的社会保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