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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其与出口管制的关系研究 时间: 2025-01-22 10:57:12 |   作者: 新闻动态

  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正式施行。《管制清单》整合了多部法规、规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10余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公告。随着《管制清单》的出台,关于无人机和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公告相继失效。目前对于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出口管制规定,大多分布在于《管制清单》,本文将以《管制清单》中所列举的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出口管制物项为基础,分析其与海关商品编码的关系。

  新施行的《管制清单》将现行已列管的所有两用物项系统整合为10大类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以此方式来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体系,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

  出口管制编码采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的编码方式来进行编排,由“1个阿拉伯数字+1个大写英文字母+3个阿拉伯数字”共5个要素组合而成,如 1C351、3A201 等。管制编码的第一位代表行业领域,第二位代表物项类型,第三位代表管控原因,第4位和第5位共同用于物项排序。

  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制物项或者多个编码层级的,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轮替使用的方式编制相应层级的编码,如在编码1C111 项下进一步编制 1C111.a.1、1C111.b.1.a 等。

  根据《管制清单》,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做出口管制,其管控问题大多是“与常规武器相关”及“临时管制”。其具体出口管制编码及管制性能指标如下表所示:

  回到本文开头所提的问题:以上《管制清单》所列举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海关商品编码,与出口管制有何关系?海关商品编码与出口管制编码又是啥关系?要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第一步要界定何谓海关商品编码,其设立目的是什么?

  海关商品编码是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所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商品编码是商品进出口时必须要向海关申报的项目。

  完整的税则号列由8位或10位数字组成。数字直接代表了该税号所在的章、品目及子目。前2位代表所在章;前4位称为品目。前6位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5、6位分别称为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6位数级别的编码,直接在《协调制度》中列明,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第7—10位称为本国子目,由各缔约国根据本国需要编列。

  《协调制度》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划分为21类,“类”下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分为97章,一般加工程度深的编排在后面。

  商品名称和其所对应的商品编码共同构成税目,税目与税率组成《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是海关评以征收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海关商品编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征收关税。

  如前所述,海关商品编码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海关征收关税,出口管制编码则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那么,能否以海关商品编码来认定出口货物属于出口管制范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不是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由以上可知,确定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畴,依据的是出口货物本身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与此相对应,《管制清单》所列举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均规定了详细的性能指标,或者说技术指标,并对相关的技术做出了详细说明。只有符合或者达到《管制清单》所列的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范畴。

  那海关商品编码是否也规定了如上的性能指标呢?我们以《管制清单》所列的出口管制编码为9A012.e为例,其管制物项及性能指标为: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架。已经失效的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对该管制物项曾给出的一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517691002。

  对于该海关商品编号,《进出口税则》对其商品名称描述为:其他无线设备,用于“接收、转换并且发送或再生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交换及路由设备”。可见,该商品名称并无对商品性能指标的描述,《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对此亦无说明,当然也无从得出其是不是满足或者达到出口管制编码9A012.e的性能指标的结论。

  那是不是所有的海关商品编码都没有对商品性能指标的描述呢?并不是。以出口管制编码9A012.b.2为例,其管制物项及技术指标描述为: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已经失效的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对该管制物项曾给出的一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411221010。

  对于该海关商品编码,《进出口税则》对其商品名称描述为:功率超过1100千瓦,但不超过2238千瓦的涡轮螺浆发动机。其商品名称对性能指标有明确的描述,并且84.11品目主要是依据商品的性能指标来对商品进行归类,确定商品编码。归入海关商品编码8411221010的货物,符合管制编码9A012.b.2的性能指标,确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畴。

  可见,无论是从设立目的还是设立标准、设立内容来看,海关商品编码与出口管制并无必然联系,商品编码仅能作为判断商品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评判依据。判断无人机及相关设备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畴,终究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所列明的性能指标和技术指标。

  同时,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通知,军用航空飞行器、军用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机载武器系统、飞行保障设备与设施等属于军品,其出口实行专营,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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