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有效的《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AA-R1),,包括:委任工程代表(DER)、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委任适航代表(DAR)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DFCR)。
相关的管理政策文件还包括:《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R1)和《适航委任代表管理工作手册》(WM-AA-VOL2-BOOK3)。
2024年12月17日,适航司又发布了《关于逐步加强适航委任代表管理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4]2692号),对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做了一些调整。
要想成为适航委任代表,首先得确认希望申请的委任代表类别,并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基于CCAR-183的要求,《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01R1)进一步细化了各类委任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2000小时飞行时间(直升机1000小时),其中最近12个月内最少100小时飞行时间;
申请人还应熟悉RTCA DO-178《机载系统和设备的软件审定》 相关知识并具备较为完整的工作经验,包括:软件生命周期定义与控制、软件开发阶段的定义和控制、掌握至少一门高级语言和一门汇编语言、软件和相关硬件中断及输入/输出控制、软件测试、软件证后更改与管理等。
具有下列学位之一:工程力学、航天/航空工程、机械工程、土木工程、委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专业。
具备至少2年的损伤容限分析/疲劳分析工作经历。 这些经历必须在委派前10年以内获得。
工作中需要用外语的,应具备良好的英语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英文资料审阅、适航检查和对外交流任务;
从事适航或维修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级别的岗位资格,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有着非常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宽知识面。
除了满足资格要求外,要想成为能够真正履行相应职责的适航委任代表,必须先后经历委派和授权两个步骤。
委派主要是审查委任代表候选人是不是满足相应类别委任代表的资格要求,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不是为其颁发委任代表文书。
其中,委派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委任代表资格审核检查、委派和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的部门。
之前,一直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作为委派主管部门对委任代表委派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委任代表的资格审核检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自2025年2月10日起,将改由地区管理局作为委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包括条件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委任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 如本单位人员专业构成不足以满足要求,应借用外单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完成资格审核检查);
建立和管理委任代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委任代表文书、授权文件、各类培训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授权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相关委任代表资格的人员中来挑选,对其进行具体工作项目的授权。
其中,授权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具体审定项目的审查部门,该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分工由各审定项目对应的管理程序确定。
地区管理局:负责承担审定项目的DER、DMIR和DAR的授权和日常监督工作;
此外, 委派和授权的实际流程在上述AP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变化 ,主要新增授权主管部门确认工作需求和岗位实践培训(OJT培训)两个环节,如下图所示:
变化1:委派前需授权主管部门确认有工作需要。这是最大的政策变化,意味着完成理论培训后,申请人并不能直接获得委任文书,而需基于局方的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这就要求聘用单位及时与授权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甚至是提前沟通。此外,还有其它影响委派的因素,如申请人聘用单位现有委任代表数量过剩,或违反局方规定。
变化2:获得委派文书后,还需参加并通过授权主管部门对委任代表上岗前的岗位实践培训(OJT培训),之后才可能获得授权。
适航委任代表是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个人,他们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派、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审定和检验工作。
适航委任代表分为4类,包括:委任工程代表(DER)、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委任适航代表(DAR)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DFCR)。
上述委任代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指型号审定、生产审定和适航审定相关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的技术检查结果,可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个人要想成为适航委任代表,一定要满足相关的资格要求(通用要求+专用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委派和授权;之后,还需持续接受局方对其日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委任代表的年审、委任代表资格的暂停或终止、培训、检查、考核等。
值得注意的是,CAAC体系下的“适航委任代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而是必须与“单位/机构”绑定,比如在委派阶段一定要通过其聘用单位提交申请、在授权阶段一定要通过具体的项目单位(推荐单位)推荐等,这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委任代表制度还是有所区别的。
此外,能否成为适航委任代表,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愿、能力和努力,更重要的是局方是否有实际的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