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民航局發佈了《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功用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旨在填補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監視領域的空白,加強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办理,明確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功用功用要求,进步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牢靠被監視才能。《要求》的編制基於怎樣的布景?其編制過程是怎樣的?《要求》的首要內容有哪些,在什麼範圍內適用?《要求》的發佈具有哪些意義?圍繞這些問題,記者對民航局空管行業办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作了採訪。
問:近年來,民航局針對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駕駛航空器”)办理陸續發佈了多個文件。此次《要求》的編制、發佈首要基於怎樣的布景?
答:近年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數量呈爆髮式增長,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臨挑戰。為保证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産業快速健康發展,火急地需求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科學合理有序办理。而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運作識別和牢靠監視,是安全監管的關鍵,也是供给空中交通服務的条件。
“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是以牢靠識別飛行階段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下降航空活動的磕碰風險為意图,面向運作場景、基於運作風險,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出的飛行活動办理要求。民航局空管辦于2022年3月發佈《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概念(暫行)》,對運作識別的概念進行了規範。我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办理暫行條例》,也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作識別提出了明確要求。
因而,為了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办理,保证低空空域運作安全,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功用功用,在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和地區性規定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我們組織研讨起草了《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作識別最低功用要求(試行)》。
答:我們組織相關單位及行業專家,對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以及民航各地區办理局前期做法進行了全面的搜集、收拾、研讨,屡次召開會議討論標準內容,同時對照現行法規、規章進行了契合性研讨。此外,我們還組織民航二所、民航數據公司、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召開研討會,編制形成了《要求》徵求意見稿。
《要求》起草完结後,民航局于2022年9月面向各全社會徵求了意見,共收到8家單位及個人的33條反饋意見,經過對反饋意見的逐條整理、研讨,採納了其间19條意見和建議,部分採納了其间6條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後續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的修訂、國內廠家直接反饋的意見,對《要求》進行了進一步修正完善。
問:《要求》的首要內容是什麼,對於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的哪几个方面作出了要求?其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要求》主體內容由4個部分構成,包含總則、術語定義及縮略語、運作識別資訊、功用功用要求。
針對《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作識別概念(暫行)》中的技術實現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办理暫行條例》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办理需求,《要求》首要規定了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廣播式運作識別和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送資訊內容、資訊格式、報送办法及功用功用等要求,為運作識別資訊的接纳與後續規範化處理打下基礎,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産廠家的運作識別功用實現供给指導。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供给者,均應當根據《要求》,確保其供给的産品及服務契合要求。
問: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供给者在適用《要求》時,有哪些需求特別留意的事項?
答:民航局拟定《要求》的最大的意图之一,是进步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牢靠被監視才能,因而在《要求》的4.2.1節中特別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廣播式運作識別覆蓋範圍應確保飛行全過程中,無人駕駛航空器地上投影點半徑100米內的地上觀測者能夠接纳到廣播式運作識別資訊”。相關航空器系統製造商,應在適用《要求》的過程中明確航空器的廣播式識別具備這一才能,並説明有用的驗證手法。
與现在國際民航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相關標準類似,《要求》並未對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文內容和報文格式進行具體明確,而是從契合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集中式統一办理的思路出發,明確了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功用和功用要求。我們也期望相關運作識別服務供给者在適用《要求》時,能够在滿足功用和功用要求的基礎上,就相關網路式運作識別的報文內容和格式積極向民航局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為繼續推進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規範化办理獻計獻策。
問:2023年發佈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以下簡稱《國標》)是我國榜首個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此次發佈的《要求》與《國標》的關係是什麼?
答:《國標》對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要求進行了規定,並描绘了相應的測試办法。《國標》在其附錄A《(規範性)遠端識別》中對《要求》進行了引证,提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遠端識別報文內容、報文格式、傳輸形式與功用應按《要求》及相關文件執行。由於《國標》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國標》相關的企業、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執行及契合,因而《要求》的報文內容、報文格式、傳輸形式及功用要求也具有強制性。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製造商、運作識別服務供给者也能够按照《國標》附錄A中規定的办法,對《要求》中的運作識別報文進行測試。
問:此次《要求》的發佈,對於促進我國低空經濟發展與無人機産業發展具有哪些意義?
答:我國無人機産業起步晚但起點高,相對於歐美等通航發達國家,擁有明顯的後發優勢。無人機綠色低碳的應用形式與交通強國、綜合立體交通、碳達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办理體制变革等發展戰略相一致,能夠大幅度的进步结尾微迴圈功率,與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彼此促進的新發展格式相協調。
《要求》在與國際通行的運作識別標準相容的條件下,結合我國空域安全防控的航空器牢靠被監視要求,確定了廣播式和網路式運作識別的根底要求和運作办法,能夠有用促進我國無人機運作安全監視,並將為未來無人機低空跨區域運作奠定基礎,對我國推動無人機産業高品質發展、掌握低空經濟發展新機遇産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