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护照有效期行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根据规则恳求换发或许补发护照。《世界民用航空条约》规则:各缔约国不得延伸其机读游览证件的有效期。鉴此,应根据《世界民用航空条约》,不再为各类护照处理延期。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未明文规则各类护照不处理延期,为便于我各驻外使、领馆依法处理护照恳求,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施行后各类护照可否处理延期问题恳求答复。(某部 2006年6月21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护照有效期行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能够依规则恳求换发或许补发护照。这一规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已同意加入了《世界民用航空条约》,该条约附件9明确规则,各缔约国不得延伸其机读游览证件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施行今后,护照有效期行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许补发护照,不再处理延期。(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