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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用航空条约第五十六条(1971年7月7日 维也纳)(将航委会委员人数增至15名) 时间: 2025-11-30 01:59:46 |   作者: 案例展示

  并考虑到为了上述意图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定的世界民用航空条约进行修正,

  二、依据该条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兹规则以上修正案一经80个缔约国同意后即行收效,

  三、并抉择由世界民用航空安排秘书长草拟一项包括上述修正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平等效能:

  (二)本议定书应对上述世界民用航空条约的任一同意国或参加国敞开,听任同意;

  关于在上述日期今后同意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本议定书将自其同意书交存世界民用航空安排之日起收效。

  据此,世界民用航空安排大会第18届会议主席和秘书长经大会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实。

  本议定书于1971年7月7日签定于维也纳,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一份,各种文字具有平等效能。本议定书将存放于世界民用航空安排档案,并由该安排秘书长将经认证的副本送致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定的世界民用航空条约的一切参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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